第七十三章 野蠻的正義(六)(1/5)

英國是產煤大國,正是因為煤,支撐起了工業革命需要的能源。19世紀中葉,英國煤炭產量占世界總產量的三分之二,但是1960年後煤產量就逐年下降,1979年保守黨首相當選後更是對傳統工業大刀闊斧地改革,首當其衝的就是煤炭產業。


大量礦井被關停、礦工失業,到了1984年,20個礦井又被宣布關停,失業的礦工人數達到320萬,然後在南威克郡的一家煉焦廠門前,礦工和警察的衝突發生了,“飛行糾察隊”因煉焦廠造成的環境汙染太大為由,阻止繼續向煉焦廠運送煤炭。


沒有了煤炭,就沒法開工,被斷了生計的工人到煉焦廠前來討說法,包括全國礦工協會的主席也參與了此次事件,而首相表示決不屈服於“暴徒”,她派了3000名騎兵前去鎮壓,以3000對6000的驕人戰果。


除此之外還存在廣泛的逮捕,隻要某人參與了某個集會,被記者或者別的什麽攝像設備拍下來,警察就會根據照片對涉事人員進行逮捕,有時他們甚至是不出具搜查令、逮捕令和逮捕理由的。


在Pace法案通過之前,曾有一個被警察拘禁了兩天,即沒有被起訴也沒有被帶到治安法官麵前的“人”收到了人身保護令。


警察沒有虐待這個“人”,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那個“人”參與了犯罪,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釋放後此人以非法逮捕和錯誤拘禁向警察發起訴訟。


首先英國是沒有獨立隱私權的,一個是隱私的概念難以確定,第二是安裝監聽設備已經成為打擊威脅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有組織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的必要武器。


你看那裏有個垃圾桶,將《歐洲人權公約》關於保護隱私的內容撕下來揉成一團往裏麵扔,這就是英國普通法關於保護隱私的全部內容了。


相較於美國對於“毒樹之果”采取絕對的一律排除原則,英國的做法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根據取證過程中的違法程度的輕重決定是否接納。


也就是在“較大的善”和“較小的惡”之間進行評估,如果取證稍微忽略了必要程序,是可以酌情采納的,但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除外。


工人組織當然是處於被監視下的,可是工人們聚在一起,有可能是為了看一場足球,或者是舉行演唱會什麽的,然後在比賽開始前發表了一些言論。接著本來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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