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準備好的*獵.槍(俗稱‘沙噴子’)對韓飛進行射擊,打鬥過程中,韓飛奪下了廖凡凡的*獵.槍,並且與本案第二被告楊濤,一起用刀在廖凡凡身上造成了多處開放性創傷,本案的第三被告周桐和第四被告趙淮陽也持刀將其餘人等砍傷,韓飛在將廖凡凡擊打至無行動能力後,繼續返回,對廖凡凡手部補上一刀,斬斷了廖凡凡左手的無名指與小拇指,隨後帶人逃跑。
廖凡凡被送至醫院後經搶救脫險,經醫院診斷證明:1、廖凡凡左臉1.5厘米橫形傷口並刺破左上顎。2、廖右上腹3.5厘米傷口,刺破胸壁,腹部內髒未見損傷。3、左手兩根手指缺失,接好後喪失37%手部功能,達到10級傷殘標準。
另一位被害人杜書豪胸骨下部有一處7厘米傷口,穿透胸壁,刺破右肺上葉、中葉心包及右心房,心髒傷口約0.8毫米,手術後見有活動性出血,胸內出血1200cc。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報告、醫院診斷證明、鑒定結論等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應予嚴懲。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飛因私人尋仇,竟蓄意行凶報複,手段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嚴懲。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特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嚴處……”
聽完公訴方的起訴書,我的腦子一下就懵了,這段時間我的關注點一直都在廖凡凡身上,沒想到另一個被我捅傷的人,竟然也會傷的那麽重,而且這份起訴書中不止一次的提到了“嚴懲”這個詞,不用想,這邊的檢察院,肯定也跟房鬼子那邊的人有關係。
檢察院的人讀完公訴書之後,法官看著我:“韓飛,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是否存在?”
我扭頭看了一眼身邊的商郡文,見他點頭後,應聲道:“存在。”
“你認為公訴方對你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審判長,我有意見!”這次沒等我說話,商郡文就開口了。
“請陳述你的理由。”
“請問我的當事人,你當初去第二糧庫家屬院廢墟尋找廖凡凡,是否是帶著報複的目的去的?”
“不是!”被商郡文這麽一問,我瞬間通透:“我去找廖凡凡的時候,他已經搶劫並重傷了我的朋友史一剛,所以我去找廖凡凡,隻是為了把他抓住之後,移交給當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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