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指掌。因為這樁案子,直接引發了變法派與反變法派的一次大規模交鋒,從而震動了官場。
就在熙寧元年到二年,一樁鬧翻了整個朝堂的殺人未遂案,確立了‘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一條律法。如果是普通的士大夫,他們不會關心刑律。但無論前身今身,皆接觸過此案的韓岡,又哪會不知?
這一案的案情其實也很簡單:登州女子阿雲居母喪期間,因叔父貪圖聘禮將其許配於農夫韋高,而韋高本人相貌醜陋、年歲又大,阿雲不喜,這位彪悍的山東婆娘遂趁夜持刀將韋高連砍十幾刀。不過婦人力弱,隻是將其砍傷。而當阿雲作為嫌疑人被傳到官府時,不待審訊,她便自吐其實。
謀殺未遂很好判,依律當絞,而阿雲不待審訊和用刑便自承其罪,在此時算是自首,依天子早前的敇書當減兩等。登州知州許遵判得便是流放。
隻是這判決上到審刑院和大理寺複核時卻被推翻,因為他們認為韋高是阿雲丈夫,婦人謀殺夫婿,是犯人倫,屬十惡不赦之罪,依律當斬立決。因韋高未死,可減一等,當絞。
而大理寺和審刑院的複審意見傳到登州後,許遵則抗辯說,阿雲是許嫁而未嫁,而且喪期定親違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責並斷離的,因此她並非韋高之妻,當以‘凡人’論,也就是沒有關係的普通人論處,許遵堅持原判。
大理寺這時又說,阿雲在孝期結親,是違律為婚,更當加罪一等,同時在《刑統》中,有‘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不承認阿雲算自首。
為了這件事,許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筆墨官司,繼而又驚動了整個朝堂。趙頊讓刑部複審,而結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判決——絞刑。而許遵仍然不服,堅持己見。
趙頊新登基不久,無法做出決斷,遂同意讓兩製以上的高官一起參與討論。王安石支持許遵,而司馬光則支持大理寺、審刑院和刑部的決定。他們各自身後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間由辯論變成了爭吵,簡單的刑律斷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開始推行,又漸漸變成了變法派和反變法派之間的政治【和諧】鬥爭。
而當刑事轉為政治後,其結果便不是靠法律來判決了,王安石正得聖意,所以最後阿雲被天子特赦,不是斬,不是絞,也不是流,更沒有杖責,名義上是編管流放,實際上接下來的大赦就讓她直接放歸鄉裏。同時,‘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這一條出自趙頊敇書的律法,就壓倒了《刑統》中的條文,成了通行世間的法律。
對於阿雲案,韓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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