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法槌,說道。
“濱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被告人張建國,男,漢族……,經審查查明,被告人張建國因感情糾紛對被害人徐洪勝懷恨在心,後在開發神暉地產項目中糾結譚永明、譚永江等人……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建國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依法提起公訴,此致濱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張建國,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內容與你收到的副本內容一致嗎?”審判長問道。
“一致。”張建國回答道,他的神色淡然,一點也不像受審的樣子。
“被告人,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有意見嗎?”審判長又問道。
“我有意見。”張建國說道,“我沒有實施殺人行為,徐洪勝夫婦是被譚永江殺害的,我不過是在現場而已。我覺得我不應該被列為被告人,我其實是個證人,因為整件事都是譚氏兄弟策劃的,我因害怕被他們滅口,所以這麽久都一直沒有告發他們,但我本人是無辜的。”
“被告人,你的意見法庭已記錄在案。辯護人,你對起訴書有什麽意見嗎?”審判長問道。
周琛說道:“審判長,我同意我當事人的意見,另外我補充一點,公訴方指控張建國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
“關於證據問題的意見,可以在舉證質證階段再發表。”審判長提醒道,“下麵由公訴人出示證據。”
“審判長,在上次的庭前會議中,我們要求排除張建國在濱海刑偵支隊的第一堂供述。”周琛說道,“我們有證據證明,警察在對張建國的訊問時進行了指供誘供,而且本次訊問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我們認為這屬於非法證據,要求排除該堂供述。”
“關於證據問題的意見,可以在舉證質證階段再發表。”審判長提醒道,“下麵由公訴人出示證據。”
“審判長,在上次的庭前會議中,我們要求排除張建國在濱海刑偵支隊的第一堂供述。”周琛說道,“我們有證據證明,警察在對張建國的訊問時進行了指供誘供,而且本次訊問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我們認為這屬於非法證據,要求排除該堂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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