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計時工資是從個人技術能力和實際勞動時間上確定勞動報酬,難以準確反映經常變化的超額勞動;計件工資主要是從產品數量上反映勞動成果,難以反映優質產品、原材料節約和安全生產等方麵的超額勞動。這些都可以通過獎金形式進行彌補。
3)獎金具有激勵作用;
在這種工資製度和形式中,獎金的激勵是最強的,這種激勵功能來自依據個人勞動貢獻所形成的收入差別。利用這些差別,使雇員的收入與勞動貢獻聯係在一起,起到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顯的差別性;
5)獎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穩定性。
獎金個稅
任職受雇的單位對職工發放與任職受雇有關的“獎金“,是個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政策規定,不同形式的獎金,其計稅方法不一樣,產生的稅負也不一樣。政策差異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取得的不同類型的“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不一樣。1、對每月隨工資發放的獎金(通常稱為“基本獎金“)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數月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簡稱“數月獎金“),應在發放當月單獨作為計稅基數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國內人士和外籍人員適用這一規定的形式不一樣,中方人員取得一次性獎金(假如為800元),當月的工資(假設為1000元)如果不足費用扣除標準(如福建省扣費標準為1100元),其差額部分(1000-1100=-100)可從一次性取得的獎金中先行補足後,剩餘部分(800-100=700)再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取得的一次性數月獎金,不考慮其當月工資薪金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對達不到標準的不享受補差的優惠,而直接以一次性獎金為基數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實行“雙薪製“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年終第13個月獎勵性工資(簡稱“雙薪製獎金“),實際就是單位年終對職工考核後給予的獎勵,純粹是一種年終獎的概念,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辦法與上述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一樣。
4、實行年薪製的企業經營者年終考核後取得的年度經營獎勵收入(簡稱“年薪製獎金“),應與月份預發的工資合並,再按全年12個月平均後按月計算個人所得稅。
5、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學校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房屋、車輛等實物獎勵(簡稱“實物獎金“),是其工資薪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算基數時,允許將實物獎勵金額按外聘人員所承諾的服務年限(但高於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攤為月份收入後並入工資薪金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6、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認購股票權證,待個人實現認購股票後所得到的與股票實際價值的差價收入,實際是任職受雇單位給個人的物質獎勵(簡稱“股權獎金“),是其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並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由於這些收入一般價值過大,所以政策允許在具體計稅時,將這部分差價收入在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裏平均攤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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