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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能具體組織村民經濟生活,領導生產,解決群眾困難。肅清貪汙浪費,遊擊區建立嚴格的財政製度,由裁員減薪,逐漸做到村幹部義務製。
“丁.能將政府的重要政策(如武裝、除奸、生產、財政、減租、優抗、救災等)貫徹到每個村民身上。
“戊.村政權的幹部,真正是村民所擁護信仰的積極分子,肅清漢奸特務投降反共分子,有步驟地有策略地清除流氓地痞、黑暗勢力。”
按這個標準,村政權基本上已經滲入到從前屬於公共領域的社會公益和娛樂,屬於私人領域的生產和生活的各個方麵,並將農村變成了一個充分活躍,結成相互關聯的一體的政治社會。原來基層政權的稅收和攤派勞役的功能,根據地的政權當然要繼承下來,隻不過更強調了經濟和人力負擔上的公正性,從主要由富人承擔稅收的合理負擔政策的執行,到普遍負擔的累進稅製的施行,新的鄉村政權在這方麵的功能不但沒有退化,反而由群眾團體的介入而增強了。原來由地方精英和宗族勢力(後來基層政權也有介入)承擔的糾紛的調解、司法案件的送官和私了,現在也基本上由鄉村政權承擔,村公所附設村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村民的大多數糾紛和衝突,有些涉及投敵資敵的案件,在特殊的情況下村級的各種武裝團體就可以處理,甚至處死人犯。為此某些邊區政府多次下文件製止,可見相當普遍地存在。即使交由上級政權機關處理的案件,往往也要到事發處的村莊審理。當時,根據地的司法機構推廣馬錫五辦案法,即到村裏的炕頭辦案,一兩個法官聽到基層政權的案情報告就下鄉了,“往往是審訊的和被審訊的人麵對麵地坐到炕上,吸著自己的煙鬥,像談話態度”。所有重要案件的審理,往往要組織由當地鄉村的群眾團體構成的陪審團,陪審團的意見往往很有決定性,在一般情況下,馬錫五式的法官都比較注意聽取陪審團的意見,隻有比較特殊的案件才會出現與村政權意見相反的判決。事實上,將群眾團體包含在內的鄉村政權對所有涉及村民的案件都有絕大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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