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2)(4/5)

縣小崗村18戶農民按手印,簽訂秘密協定,將集體土地分包到各戶,除上繳國家和集體的糧食之外,多餘的糧食歸己。由於當時黨的政策還未放寬,農民們協商,對外還是以集體土地形式出現,實際已經是“包幹到戶”了。1979年3月國家農委召開農業生產責任製問題座談會,會上就包產到組、分田到組展開了激烈爭論。9月召開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提出:“不許分田單幹。除某些副業生產的特殊需要和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1980年4月,國家農委副主任杜潤生建議在貧困山區搞包產到戶。5月,鄧小平在談話中肯定了包產到戶。1981年10月召開的全國農業工作會議提出,一些地方實行的“雙包”責任製,堅持了生產資料公有製,是社會主義的一種責任形式。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轉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包產到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礎上的,實行聯產計酬的占生產隊總數的80%以上。聯產就需要承包。此後,胡耀邦在黨的十二大報告、萬裏在農業書記會議上都對聯產承包責任製進行了肯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中國的農村廣泛開展開來,極大地改變了農村的麵貌。


隨著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一部分富餘勞動力開始從土地中解放出來,開始興辦一批鄉鎮企業。江蘇江陰華西村黨支部書記吳仁寶早在“文革”期間就帶領村民辦地下工廠。改革開放初期,各地搞分田到戶時,吳仁寶帶領村民辦打農藥用的噴霧器廠,一年淨賺200萬元。浙江蕭山魯冠球專門為農機站提供配套生產服務。1983年,黨中央一號文件指出,社隊企業要建立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責任製,可以試行經理(廠長)承包責任製。魯冠球在企業內部進行了產權改革,掌握了企業的絕對控製權。1984年3月黨中央提出,鄉鎮企業是多種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業生產的重要支柱,是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國營企業的重要補充。對鄉鎮企業的肯定使鄉鎮企業迅速發展起來。與此同時,個體經濟也有了較大發展。1980年,浙江溫州柳市鎮已有近50家低壓電器家族企業。當時有“電器大王”胡金林等“八大王”。198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嚴打“走私販私、貪汙受賄、投機詐騙、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產等嚴重犯罪活動”,並把“擾亂城鄉市場管理、妨害國家物資購銷和損害城鄉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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