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時代,作為大汗的他就組織了一支一萬人的衛隊。他規定,所有蒙古部落那顏(首領)必須將自己的兒子中的一個派到他的身邊做衛士。開始具有人質性質,後來由於怯薛地位高,待遇好,所以做怯薛的人都很忠實於大汗,變成了鐵衛隊。這種衛士,蒙語叫做“怯薛歹”。這些衛士對鐵木真極其忠誠,分成四隊晝夜護衛著他。打仗的關鍵時刻,鐵木真往往將怯薛派上去,幾乎百戰百勝。這些怯薛地位很高,一個一般的怯薛,地位甚至比千戶長還要高。怯薛既是衛士,也是侍從。自鐵木真開始,大汗自然要聽忽裏台會議上貴族的意見,但同時有事往往更樂意聽怯薛的看法。就算是怯薛不參與決策,由於他們負有傳遞諭令、出納王命的使命,所以,權力也大得很。各個要害部門,往往都設有怯薛監政,因為他們的地位有點類似於曆代的宦官,深受皇帝的信任,可他們卻比宦官地位尊貴,所以在政府中顯得尤其跋扈。不僅如此,怯薛出身的人,在元朝被稱為“大腳跟”,是最有來頭的人,往往從衛士的位置上退下來,就擔任最重要的職務。
忽必烈時代,在著名的奸相阿合馬因政治鬥爭死後,忽必烈任用善於理財的漢人盧世榮擔任中書省右丞,實際上負責中書省工作。幾個月後,又因事將他下獄,在關了盧幾個月後,忽必烈問近侍,對盧案處理的意見。近侍說,聽人反映,盧世榮的罪已經定了,卻還關在牢裏,白白浪費國家的囚糧。於是忽必烈就下令將盧世榮殺掉,將他的肉喂宮裏養的老鷹。由此可見元人為政的隨意殘忍和怯薛的分量。
第三節元朝的地方行政係統
元朝的疆域是曆朝曆代中最為廣闊的,因此在地方行政管理上,也最為粗獷。這種粗獷集中的表現就是行省的設置。金朝也有行尚書省的設置,但一來不是全局性的,二來也是臨時措施。元朝繼承了這個體製,並將之固定化。在蒙古草原之外的統治區域,除大都周圍的“腹裏”外,元朝設置了十個行省。所謂的行省,就是“行中書省”,屬於中央政府中書省在地方的派出機構。本來,“省”的稱謂是宮禁的意思,當年設置三省,本是君權集中的體現,但是隋唐以後,省的設置逐漸脫離了原本宮廷附屬機關的本義,變成純粹的行政機構。到了金元,又進一步演變成了地方建製的代稱。
行中書省是地方最高行政機構。人員參照中書省,設置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參知政事。他們在名義上屬於中央官,但對於地方所有政務都可以管理。行省一級,還設有幾個平行機關,有行禦史台、宣慰使司、肅政廉訪使司(管刑獄和監察)、儒學提舉司(管學校和祭祀)、都轉運鹽使司(專管鹽課)。其中,宣慰使司也是省一級大行政區的行政機構,職權幾乎跟行省一樣,卻受行省管轄。自從行省成為一級地方區劃以後,“省”這個概念就由原來的中央屬性,變為具有地方意義的單位。這個無論如何都過於龐大的地方建製單位,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下來,延續至今,使中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地方行政單位。行省的劃分,當初隻是一種跑馬圈地的感覺,簡單地將地方分成大塊,並沒有考慮區域內經濟文化的關聯性,比如將經濟文化聯係密切的長江三角洲一分為二,江南為江浙行省,江北為河南江北行省。將長江中遊聯係密切的兩湖(洞庭湖、鄱陽湖)流域分屬兩省,湖廣與江西,而將珠江三角洲歸屬江西。這為後世經濟文化的發展,留下了巨大的隱患。
行省之下基本上沿襲金製,設置路、府州和縣三級行政區劃。路設總管,府設府尹,州設州尹,縣設縣尹。不過,三級政府在最高長官之上均設達魯花赤,蒙古語“鎮守者”的音譯,一般由蒙古人擔任,具有最後的裁決權。實際上,達魯花赤是作為地方官的監視者出現的,什麽事情都不做,但什麽都可以管。元代有直轄於省的府州、直屬於路的縣,也有不設路的府,還有屬於府、州的縣,有的府、州隻有一縣,也有不設縣的州,有的縣在此處卻屬於其他州管轄。總之,元代不僅行政區劃的層級混亂,而且統轄不一,是厲代最混亂的地方行政體製。
這種混亂部分來源於草原帝國的領主式地方管理形式。在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草原之後,實行各個層次的那顏(貴族)類似分封形式的管理方式,每個那顏都有自己的領地,負責領地的全部事務,對於所管轄的百姓有生殺予奪之權。在進行廣泛的征服以後,對於新占領的土地,隻要滿足蒙古統治者“六事”,即“人覲、納質、獻戶口、助軍、納貢賦、置達魯花赤”,往往聽任地方上有力者割據。就是說,如果有能力控製一方的人,隻要能親自到大汗所在地朝覲,以子弟為人質,上報所轄地的人口數,為蒙古軍出兵助戰,交納賦稅和接受蒙古人派的監視自己的達魯花赤,就可以獲得類似於西周時期諸侯一樣的地位和權力。無論這些有力者是原來的地方官、守軍將領,還是土匪惡棍。這些“諸侯”所控製的地方往往大小不一,犬牙交錯,甚至據守此地者,在彼處有塊飛地。這種情況雖然在忽必烈稱帝後,經過整頓有了改觀,但並沒有徹底解決。因為在整個漢人區域,除了原有的割據痕跡外,還充斥了蒙古貴族的封地,這些貴族以“投下主”的形式占據領地,實際上將地方官視為他們的辦事人員,無論怎樣整頓地方,都必須遷就他們的利益。所以,元朝的地方區劃,就形成了這樣混亂的局麵。
第四節投下分封製度
前節說過,蒙古人在草原的時候,實行的是領主分封製,不過,這種遊牧民族的分封製,跟西周的分封有所不同。西周分封製的內核是宗法製,而且貴族有相應的文化修養,配套相應的禮儀製度。蒙古的分封不僅沒有西周分封製的文化色彩,反而帶有特別強烈的軍事意味。每個領主存在的意義主要是為大汗提供兵員。這種製度隨著蒙古的征服,推及歐亞大陸,原來的金、宋之地當然也不例外。隻是由於這些地區原本存在著更為先進和合理的製度文化,這種製度文化更適合於當地管理和賦稅征收,而作為征服者的蒙古人,出於實際利益需要,也不得不對這種文化有所妥協,結果是形成了分封與州縣兩套製度並存的局麵。
蒙古人從滅金到滅宋統一華夏的期間,統治者不斷進行分封,幾乎所有華夏的土地上,都存在蒙古的領主。分封的對象一般是大汗或者皇帝的宗親、蒙古貴族、功臣以及皇後、公主以及駙馬。由於元朝的皇帝必須經過貴族大會的推舉和擁立,所以,盡管分封製對於中央集權有諸多不利,但由於蒙古貴族的堅持,分封卻隻能進行下去。
關於“投下”一詞的來源,現在學界還有爭論。有的認為來源於契丹人的“投下軍州”,即契丹人的貴族領地,有的認為就是漢語詞匯,“投下”即為“頭下”,頭領名下。還有的認為投下是蒙古人“愛馬”即份地的意思。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幾種說法裏,“投下”實際上都含有分封和食邑的意思。
投下分封製度的存在,意味著一個個大小封建領主的存在。投下主對於封地,具有絕對權力。雖然在法律上,投下的封戶還是國家的編戶齊民,投下主對於他們隻有經濟上的權利,而封戶對於國家依然負有義務,但實際上,各個投下主都把自己的封戶看成屬於自己的農奴。他們不僅在各方麵嚴加控製,而且經常索取超過規定的賦稅,強加給封戶各種勞役,封戶的訴訟也由領主包管。對於那些整個州縣都在一個投下主名下的地方,自然地方全部事務都由投下主包辦,地方官自然成了投下主的辦事人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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