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淺談奧斯曼帝國國家體製(一)(2/3)

一時期,他的決策機構就是我之前提到過的迪萬會議。


奧斯曼帝國的統治機構,橫向分為行政機構(維齊爾和文書等)、宗教機構、軍事機構三部分,縱向分為宮廷(中央)和地方(行省及桑賈克)兩級。


帝國的統治製度和宗教製度是並行的兩套班子。


在行政製度中,一個很關鍵的製度是維齊爾製度。


起初蘇丹們掌控軍隊,也控製征稅權,大事親自過問,後來逐漸不直接參與國家日常管理,把民事和一部分軍事委托給大臣,這些大臣就被稱為“維齊爾“。


1320年左右,奧爾汗承擔了父親奧斯曼的一部分職責。奧爾汗繼位後,把重大事務交給阿勞丁帕夏辦理,阿勞丁作為輔政大臣擁有較大的權力,一般認為這是維齊爾製度的開端。


以後維齊爾的數量增加,有的負責財政,有的負責政務,有的負責地方管理,這些維齊爾都被授予帕夏頭銜。


在行政機構中,維齊爾有4位以上(最多時有9位)。


維齊爾的責任重大,分管著帝國的宮廷事務、財政、外交、官吏考核、農工、貿易等。職務最高的官員是“大維齊爾“。


大維齊爾負責戰事,或因其他事務不在首都的時候,由維齊爾暫時代理大維齊爾負責的事務。


奧斯曼土耳其人在征服的過程中實行“米勒特“製度,對希臘人、亞美尼亞人、猶太人、阿爾巴尼亞人等以米勒特劃分區域,帶有內部半自治的性質。


宗教機構的最高長官是伊斯蘭教的大穆夫提,他有資格參加迪萬會議,進入托普卡帕宮麵見蘇丹。


奧斯曼國家的穆斯林機構由教育者、傳教者、法學家、法官,以及所有經受過訓練的職業宗教人員組成。


他們這個團體和階層所代表和體現的是奧斯曼國家的宗教、法律、學問等精神文化因素。從來源看,穆斯林機構中的成員幾乎無一例外地來自穆斯林家庭(父母為穆斯林,個人出生和成長於穆斯林家庭)。


至於軍事製度,則主要是兩個部分,首先是軍事奴隸製,也就是血稅。


奧斯曼帝國從基督教農民家庭招募男童,從小培養他們,讓他們改信,這也是奧斯曼帝國近衛軍的來源。


其次是軍事采邑製度,這也和奧斯曼帝國的地方行政製度有關。


西帕希騎兵與蒂瑪爾就是這一製度的產物,他們類似於西歐的騎士,但又有不同,因為他們的封地不世襲,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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