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是對其他法律係統和審判權利進行規定。
這個草案,以國家需要為主線,建立了一個新的、現代化的法律體係。
這是在奧斯曼帝國的法律影響而非框架下的全新法律。
《民法草案》完成之時,1925年11月5號由共和國總統穆斯塔法凱馬爾宣布新民法的通過。
這樣,人人平等――這個長期以來人們追求的目標,得到了實現。從此以後,土耳其國民之間,不論性別,民族,宗教,實行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原則的曆史開始了。
在《民法》和《債務法》從《瑞士法律》轉接過來之後,其他基礎法的轉接也開始了。
與西歐國家中相聯係的法律一個個被翻譯後,就生效了。
土耳其共和國法律係統理論也進入了大陸法係的範疇中,就這樣從奧斯曼時期到現在,一個“和時代需要緊密聯係”或“和現代法律一起,最現代的一個法律係統”,在土耳其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用了短短3年時間就實現了。
當時的土耳其麵臨著奧斯曼帝國解體後的嚴重威脅,這可不是今天的埃蘇丹敢四處模糊宣揚所謂大奧斯曼主義可比。
彼時的土耳其,在外受到巴爾幹諸國的威脅,在內則有奧斯曼帝國舊勢力的動搖,境內還有著嚴重的民族分離主義傾向。
所以對舊的法律和西方法律之間的矛盾,當時的土耳其法律人士是以激進的觀點和改革的態度對待的。
從以上不難看出,土耳其的法律體係就是大陸法係。
然而在土耳其曆史上,這類國家曾長期奉行伊斯蘭法,但在近代以來的改革中己徹底放棄伊斯蘭法而以西方法律代之。
盡管這類國家的法律製度都己引進西方的現代法律,但國內大多穆斯林仍然認同傳統的法律文化,這就導致了法律製度與法律文化間的衝突,成為法律現代化的巨大阻力。
在當時,迫於國內外的壓力,再加上領導人是凱末爾,土耳其人自然能夠接受。
可塞大帝麵臨的局麵卻不是如此,他不是凱末爾,奧斯曼帝國所處的環境也不是後世的土耳其,他不可能推動這麽大的變化。
這一次的法律宣傳是什麽呢?
當然不是所謂法律現代化,而是在以教法為框架的法律基礎上做出的部分改動,他拿到了大穆夫提的許可,因為對方也覺得需要變革。
可是能不能得到普通穆斯林的認同,那就不一定了,這也是塞大帝為什麽要把婚宴辦七天的原因,提供一個宣講法律的場所嘛,不然真當塞大帝錢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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