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新法怎麽搞?(二合一)(4/5)

法律改革方麵,最為鼎盛的時期要數由馬哈茂德二世的兒子阿卜杜拉-邁吉德一世,與時任大維齊爾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共同開啟的坦齊馬特改革。


在這個時期,奧斯曼帝國主要的仿效對象就是法國的法律,高門頒布了《商法》、《刑法》、《海商法》,並於1876年頒布了帝國曆史上的第一部《憲法》。


但這造成了一個問題,即教法與國法的衝突。


自1840年後,伊斯蘭法與西方世俗法在奧斯曼帝國裏並存,而且存在著雙重司法係統,即由烏理瑪們主導的沙裏阿法院和世俗法院。


伴隨著局勢的進一步惡化與改革的進一步需要,前者權限逐漸縮小,後者逐漸占主體地位。


在引進西方法律的同時,奧斯曼帝國還采用西方國家法典的形式對傳統的伊斯蘭法規則進行了編纂,其產物是《馬雅拉》,它是一部民事法律匯編。


這部法律匯編是伊斯蘭法律史上政府對伊斯蘭法規則予以編纂並頒布的首次嚐試。


也是政府試圖通過法典編纂的形式使傳統法律係統化、明確化和現代化的最初探索。


這種法律現代化的方式對後來產生了持久的影響,中東伊斯蘭國家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法的現代化,一直采用這種方式。


土耳其是中東地區向現代西方民主政治過渡中,走在最前沿的伊斯蘭國家。


建國後,在凱末爾統領下的土耳其廢除了已實行長達1200餘年的哈裏發製度,確立政教分離的政策。


並且先後頒布了《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海商法》等。


然而在這一係列政策出台前,提供保證的卻是凱末爾在加裏波第戰役中攢下的威望。


凱末爾在1920年3月16日趕走伊斯坦布的侵略者以後,1920年4月23號在安卡拉成立了大國民議會,他做的第一個決定就是伊斯坦布爾不適合做一個執政地,這宣告一個政府的滅亡和一個新的政府成立。


1921年隨著共和國的第一個憲法:“在主權下的一個不結盟的國家”的原則被確定後,根據這個原則,對在幾千年來,作為在主權中所適用的政治、管理規則和慣例,進行了一場大變革。


1923年,共和國宣告成立之前,以對之前生效的法律進行改革為目的,成立了一係列法律修改委員會:民法、訴訟法、貿易法、審判程序、和刑法修改委員會等。


關鍵在於此處,當時民法修改委員會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以家庭法律為主,在他們的修改草案中,不論是不是穆斯林,都對個人和家庭中的宗教法律理論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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