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新法怎麽搞?(二合一)(3/5)

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範,宗教等級,稅務征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麵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範疇之內。


它規定了複仇、傷害以及對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並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


在這部分中對通奸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在教法的影響下,對比一下前一個伊斯蘭化的封建王朝-塞爾柱王朝。


可以看出,奧斯曼帝國的法製結構僅僅是比塞爾柱王朝法律體係更加詳細,但從原則上是相同的。


這個法律結構從建國到幾百年的曆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權威僅僅在統治中心保留著。


奧斯曼帝國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內部和外部的原因。


在內部原因上,塞大帝可以大膽的說:“法律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到19世紀時,歐洲列強已經徹底瓜分了亞洲和非洲的領土,他們隨即找上了那些看上去強大的帝國。


到19世紀時,歐洲列強已經徹底瓜分了亞洲和非洲的領土,他們隨即找上了那些看上去強大的帝國。


在西方,這個國家是奧斯曼帝國,在東方,這個國家是帶清。


在歐洲殖民化浪潮的推動下,大工業興起,世界市場開始形成。就這樣,全球化的進程開始了,而靠近歐洲的奧斯曼帝國第一波受益的並不是技術上的升級,而是思想的衝突。


在這種情形背景下,西方法律對伊斯蘭國家的法律,特別是伊斯蘭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隨著歐洲殖民製度的建立和鞏固,西方的法律製度通過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影響日強,使傳統的伊斯蘭法受到強烈的衝擊。


在內外交困的境況下,在想結束這種無希望情況的統治者,塞大帝這具身體的原主塞利姆三世的改革不成功之後。


親眼目睹了帝國衰敗,蘇丹權威衰落的慘劇後的馬哈茂德二世也跨出了這勇敢的一步,為國家法律結構改革和更新而努力。


從18世紀末開始,奧斯曼帝國被迫進行了一些重要改革,就是這個時候西部的影響也漸漸的進入了土耳其。


1839年以後,土耳其的法律對西方更加開放。


至此,土耳其法律係統也進入了土耳其法律是西方法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境地。(有點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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