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亞寧雖然踢了好幾年的球了,但是,具體的合同的劃分,他是不知道的。他隻知道,一個合同可以給他提供多少錢,至於這個合同裏麵,具體的是代言費,肖像使用費還是讚助費,他是不知道的。
而現在,張元給他講的也是這個。
球星的肖像權,關係到的是球星的形象,談話,個人用品以及其他的所有的商業活動的費用。
和很多人的理解不一樣,肖像權並不是說,球隊拿到了肖像權,球員的商業合同收入球隊就都分潤走一半——那樣的話,球員還不得瘋了?頂級球員哪個的合同都有千萬,給球隊一半,就全都成了白幹活了——代言費和肖像權,並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家公司請一個球員做代言,是要支付給其代言費的。比如說阿迪達斯公司和球員簽訂了一份代言合同,那麽,阿迪達斯支付給球員報酬,而球員要做的事情,則是根據阿迪達斯公司的合同,在比賽中使用阿迪達斯公司的產品。和阿迪達斯簽訂了合同,那麽,球員在正式場合——比如說是比賽,對外開放的訓練,新聞發布會,球迷見麵會,甚至包括一些雜誌攝影,都不能再穿其他體育用品公司的產品,這就是代言。
這樣的錯誤,也不是沒有人犯過。小羅在和可口可樂簽訂了協議之後,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大大咧咧的拿起來一瓶百事可樂喝了一口——這一口使得可口可樂和他解決,他自己損失了達到了每年50萬歐元,總額一百多萬的合同。
但是,這些都是隻是代言費。
而如何爭取球星和自己的公司簽約?公司會給球星一筆錢,那一筆錢,是讚助費。讚助費是無償提供的,就等於是公司送給球員的——但是,拿了讚助公司的錢,得給讚助公司簽合同。說白了,和簽字費區別不大。因此,球員每次和體育公司續簽合同,都有一筆簽字費可拿。
而在球星代言之後,還有一些其他的東西:比如說,在多大的範圍內使用球星的照片,使用次數,在廣告中使用球星形象,或者是邀請球員參加公司的活動——這些東西,雖然簽訂合約的時候是一起簽訂的,但是都算是肖像權獲得的利益。而這一部分,才是球隊拿到了肖像權之後,會分潤的部分。
當然,還有一些節目邀請球員做節目,做訪談,做宣傳,都是要收費的。這筆費用,也和肖像權掛鉤。
這樣的利潤,其實被重視起來沒有多久,一直到了世紀之交的時候,肖像權其實都不是掌握在球員個人手裏,而是掌握在大的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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