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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節 談話的對象(2/3)

,簽訂代言合同的權力還不是個人的,而是歸於領導者的。比如說,跳水隊的某位奧運冠軍,在奪冠後名聲大噪,她一時高興,以個人名義簽了代言合同,但是回到了跳水隊裏,就被告知:她簽訂了卻也是無效的:這個合同的權力,在跳水隊手裏,不在運動員個人手裏。想找她代言的公司,再找跳水隊重新簽約,至於說運動員個人,不但沒有得到全部的錢,而且因為無組織紀律還受到批評。


跳水,乒乓球,這些強勢的項目的代言費,上級主管部門還是要管的,和田徑,足球,籃球不一樣,這些部門的底氣足,膽子大,他們認定,運動員出成績是培養的功勞,而不是個人的功勞,你可以奪冠,換個人上來,隻要是國家培養的,一樣可以奪冠。因此,代言費用,他們就是要拿走一大半。不服氣?不服氣也得服氣,因為他們確實是有這樣的底氣的:像乒乓球這樣的項目,確實是中國隊怎麽樣玩都是可以拿冠軍的,個人的收益就得被分薄了。


因此,體育總局的這個條文也就一直都是雙重標準了:有市場價值的,都不在乎,沒有市場價值的,拿著這個做管理用——趙亞寧不知道的是,一直到了後來的遊泳隊出了問題——因為遊泳隊認為孫楊是訓練產物,孫楊認為自己是個人天賦,鬧得不可開交,各種醜事上演,其實本質上,還是因為這個條例規定。


“那麽說來的話,你就是準備以這個理由,和皇馬爭辯,不準備給他們肖像權了?”


趙亞寧聽明白了,這樣的事情,根本就是張元找的借口。說什麽權力在體育總局手裏,其實收入還不都是趙亞寧的?以前可以,現在就不可以了,還不是因為皇馬要的太多?


“肖像權50%,確實是有點多。”張元對此,也是非常坦然的,“咱們給他們咱們就吃虧了。不過,如果不給也不行,畢竟,大球隊有自己的規矩,隨便破壞人家的規矩也不好。所以,借口國家有規定,我們就可以進一步談判了,如果他們拿不出來讓我們滿意的條件,我們大不了就說是無形資產歸國家了,一分錢都不給。這是個協商的借口,不然的話,我們沒有理由不守人家的規矩。因此,可能最後是需要皇馬宣布放棄,你也需要站出來,對皇馬感謝一下。”


“那總局那邊呢?”趙亞寧反問道。


“那邊沒問題。”


趙亞寧點了點頭,同意了這個安排。


張元對此,也是非常滿意的。


其實,如果從法律上來講的話,體育總局的規定立不住腳——但是問題是,也沒有人膽敢和他們講法律。雖然,體育總局淩駕於足協之上的做法,在國際上來說,也是立不住腳的做法,如果皇馬真的想要橫下一條心鬧事的話,還是可以得到50%的肖像權的。但是,那樣做的話,肯定就是免不了鬧大了,甚至上法院了。足球界有足球界的規矩,鬧意見鬧得再凶,最多在FIFA內部解決,不能夠以法律為武器解決問題。誰敢上法院,FIFA就敢於和誰撕破臉皮,在足球界,這是一條不得逾越的鴻溝。尤文圖斯被國際米蘭告電話門的時候,很多證據都是偷聽來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但是,FIFA哪裏管這些?足球內部的事務,他們是不許法律插手的。搞上了法庭,就是得罪了FIFA。


皇馬不是傻子,得罪誰都別得罪足聯的道理,他們不是不懂。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皇馬也不想把事情鬧大了。他們清楚得很,這件事情,不是為了賺錢進行的引援,而是為了增強球隊實力而進行的引援,這種談判,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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