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隊的這個規定是早年的時候定下來的,那個時候,範知一他們每個月還拿千把塊錢的固定工資呢,無形資產算是個什麽啊,足球沒有市場化的時候,誰知道無形資產是個什麽玩意兒?沒人在乎。不過到了後來,球員的收入增加了,商業合同都明白是怎麽回事了,這一條也就沒人提了。楊曦在德國踢球的時候,代言健力寶,有人提出來過他的收入過高,不太像話,要求足協以這個為理由把他的收入收繳了,但是,嚷嚷了幾天,結果也是不了而了了。這都是足球走向商業化之前的舊條令了,按理說,早就該廢棄的玩意兒了。但是,體育總局出於種種考慮,還留著這麽一條,真有敢瞎得瑟的,一道令下去,他就要玩完。而對咱們來說:咱們的肖像權都不在咱們自己手上,皇馬牌子再大,也就是在圈子裏麵得瑟,這一回,他們是死要錢的,遇上了不講理的了。”
張元解釋了一下,趙亞寧才明白。
這個規定,是很久以前的時候的了,那個時候,運動員都是國家培養的,而且,足球沒有推向市場,也牽扯不到什麽太大的經濟利益,體育總局做出這個規定的目的,也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保證國家隊的運動員,不會做‘有損國家形象’的事情。畢竟,那個時候,搞體育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國家形象。運動員所代表的國家的形象這種大事情,在當時來說,比錢重要得多。那個年代,要是出現了個穿著日本國旗服裝照相的,麻煩就大了。因此,國家對這些的管理很嚴格,無形資產,那是歸國家的。
但是,隨著時代發展,這一條早就沒有人去關注了。一來,錢多了,利益大了,這一條就不倫不類,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了。二來,隨著國力強盛了,人們也都明白了:運動員就是運動員,再怎麽包裝,也不是國家的重要人物,代表哪門子的國家形象了?不會有人看到了姚明就認為中國都是兩米以上,也不會有人因為劉翔推測中國人都是運動健將。當不需要靠著體育運動給自己的民族增加自信心之後,這樣的規定,也就越來越沒人提了。
越是商業化程度高的運動,越是奪人眼球的運動員,就越不會理睬這個規定。到了姚明,劉翔,趙亞寧這個檔次的運動員,都是國寶級別的運動員,體育總局也是不敢於過分得罪的,把運動員上千萬的收入直接沒收了?體育總局也沒這個膽子,社會輿論畢竟不好聽,而且更何況,這背後畢竟還牽扯著法律呢。
但是,他們卻還是保留著這個條文,也是有理由的。
一來,是因為有些時候,有些該給球員付錢的地方,中國的情況依然是不會付錢的——理論上說,CCTV采訪趙亞寧得給趙亞寧付費,但是趙亞寧也好,體育總局也罷,電視台也罷,都絕對不會認同這一點的。再比如說,CCTV找趙亞寧做公益廣告,或者是為奧運宣傳的廣告,理論上都是要給錢的,但是別說電視台不可能給錢,就算給,誰敢要?
特殊情況特殊對待,這個問題,不能夠完全和國際接軌,還是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這道理,大家都明白,足協不會蠢呼呼的要求趙亞寧把自己做商業代言的錢上繳,但是,張元也絕對不敢找CCTV商量什麽采訪費用。
中國人做事,講究一個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這樣的問題,就得區別來看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不識起倒,不服管教的——總局也還有這麽一條管他們。
而且,體育總局之所以不放棄這一條,還有個很大的原因。
因為很多其他的運動,直到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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