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待修改 民法典(2/4)

動心駭目、驚魂奪魄的東西來了!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嗎?!


無論是朱宣伊還是朝臣們都深受震撼。


後麵的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都沒有這一條平等原則動地驚天!


平等,難道是指丈夫與妻子平等、上司與下屬平等、官吏與平民平等、家主與仆人平等、店主與小二平等嗎?


《民法典》的確超乎想象。


《民法典》這麽厚,一千二百六十條,如若按順序看下去,不知增添多少疑惑。


朱宣伊想從她能看懂的部分入手研究《民法典》,陸逢秋也是如此想。於是,他們不約而同翻到了第五編——婚姻家庭!


編的結構與《民法典》的結構相似。


第五編的第一章是一般規定,《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四十條,即本編的第一條是婚姻家庭編的調整範圍。


然後是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一言一行幾乎不出錯的鍾靈韻不可置信,驚問出聲。


薛澤若、禮部尚書抬頭看一眼全神貫注的舜陽殿下,馬上翻到婚姻家庭編,緊跟殿下腳步。


平等原則帶來的震撼稍稍平息又卷土重來。


再往下看——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