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待修改 民法典(3/4)

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自由!包辦、買賣婚姻是違法的!


朱宣伊立刻想到一個例子。


如果父皇強行將她嫁給穆鈺,那就是包辦婚姻,剝奪了她的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多妾是違法的;重男輕女是違法的;三從四德是違法的;剝奪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是違法的;休妻、休夫、和離之後,妻子完全可以帶走孩子,如果不帶走,不讓妻子見孩子是違法的。


朝臣,性別男,越看臉色越白。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他們哪一個不違法?


陸逢秋可能沒違法,畢竟他自妻子過世之後並未再娶,小妾都沒一個,潔身自好地很。


不不不!


《民法典》如此詳細而驚世駭俗,陸逢秋肯定也觸犯了某條法規!


好啊,管你是不是大胤第一好命文臣,大家都是違法之人,一個也沒逃過!


朱宣伊卻是越看越高興,她心潮澎湃,快速翻閱,看到了熠熠生輝、亮眼炫目的一條——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七個字,驚心奪目、神魂顫動。


《民法典》,你還有多少驚喜是我不知道的!


姐妹和兄弟具有平等的從父親那裏繼承遺產的機會,他們繼承的利益總值也應當是平等的!


男九女一、男六女四都不是平等!


那麽,如果家裏有皇位、王位、爵位,女兒也可以名正言順、理所當然地繼承父親的地位和與之相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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