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對偶婚製(1/2)

【管理上,氏族中設有議事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一切重大事務,如決定氏族長的選舉和更換,商討為血親複仇等重大事情。


氏族中的全體成年男女在通過考驗後都可參加議事會。


擔任氏族長的一般是年長的女性。她是由全體氏族成員選舉的,如果氏族長不稱職,全體成員有權罷免。


當氏族分裂為母係親族時,又會出現親族長。


氏族長負責領導生產,管理生活和對外聯絡,充分尊重其她氏族成員的意見,遇到重大事件,如吸收養女、進行血緣複仇、決定生產計劃,她要召開有關會議來決定。


而氏族成員則需聽從族長指揮。


氏族長雖然管理一切,但是沒有特權,也不能包辦代替。


母係氏族社會沒有壓迫和奴役,也沒有淩駕於群眾之上的統治者,氏族長與所有氏族成員處於平等地位。


所有的一切按照傳統習慣行事。風俗習慣是調節氏族關係的準則。


這些傳統習慣像法律一般規範著氏族成員的行為。


而當有成員破壞規矩,則會受到譴責和責罰,嚴重的會被驅逐出氏族。


在當時的生存環境,被驅逐出氏族就等於死刑了,個人是很難存活下去的。


繼承上,因群婚製“隻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關係,母係氏族是以母係血緣來維係的,並且由母係關係進行傳遞,即由祖母傳給母親,由母親傳給女兒,由女兒傳給孫女,依此類推,永不間斷。


因此氏族的傳承人絕大多數為女性,在沒有女性繼承人時,族長需召集成員召開議事會進行商議,向其他人口多的母族請求過繼養女。


氏族男女在財務上是平等的,都擁有著繼承權。


母係氏族的繼承製有兩個特點:


一是集體性。財產由氏族所有,也由氏族集體繼承,任何人都無權私自支配或者單獨繼承。祖母死後,氏族的財產如舊,仍是母係氏族的財產,但實際上是其子女集體繼承。


二是按母係傳遞,即由祖母傳給母親,母親傳給女兒,如氏族成員死後個人的衣物和裝飾品,除了用於隨葬,其餘歸其女兒所有;氏族中的男子的衣飾除陪葬外由外甥繼承。


氏族的男性成員的子女是繼承權的,而男性亦無撫養子女的義務。


因財產的集體性,氏族成員死後,隨葬品的差別也不大。


氏族的勞動分配上,人們按性別和年齡的區別進行簡單的分工:


青壯年男性擔任外出狩獵、捕魚和防禦野獸等任務;


女性則從事采集果實,看守住所,加工食物,縫製衣服,管理雜務,養護老幼等勞動;


老人和小孩從事輔助性的勞動。


而在當時采集經濟比漁獵經濟收獲更穩定,是可靠的生活來源,成為氏族成員生活資料的重要來源,所以是維係氏族生活的基本保證。


與此同時,女性在長期的采集活動中,發現了植物生長成熟的條件。在經過反反複複的實踐與觀察,對作物生長的規律有了最初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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