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煙火裏的塵埃(3/5)

商為了吸引投資人,會允諾全額退還投資款,再提供一些抵押物給你,這些抵押物就是房子。


有了等值的房產做抵押,那麽國內的投資人就安心多了,畢竟房子不會跑,房價也相對穩定,但這種抵押協議是一份見不得光的抽屜協議,如果在遞交移民申請時,和官方披露這份抵押協議,那麽EB-5的投資移民申請就黃了,因為這和EB-5移民政策中的風險投資不符。


如果繞過官方,私下簽署協議,那麽到時候開發商不承認這份協議也毫無辦法,被害者不能申訴,因為一旦申訴,就相當於承認了移民申請造假,那綠卡就得收回,到這時候,大部分申請人就會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訴訟那個哥斯達黎加女人的是斯蒂恩國家銀行,它萬幸得躲過了大蕭條沒有破產,不過她從來沒有和這家銀行打過交道,它是誰?為什麽要和她扯上關係?為什麽要奪走她的房子?


她簽訂協議是和****家庭金融公司簽的,裏麵沒有****,也沒有斯蒂恩國家銀行,她一直把月供還給****家庭金融公司,在斯蒂恩國家銀行沒有她的還貸記錄。


她唯一能查到的是****債券承兌公司,他們與斯蒂恩國家銀行簽訂了一個協議,****債券承兌公司是存托方,斯蒂恩國家銀行是受托人,為****債券承兌公司提供抵押證券發行服務。


她是一個護士,也許她知道一個人喝多少氰化物會致死,但她看不懂這個調查結果,總而言之她麵臨的情況是還不起錢就要被驅逐出境,她唯一的辦法就是想辦法把自己的房子贖回來,但貸款方取消了她的贖回權,除非她再找一家類似****家庭金融公司一樣的機構“買房移民”。


這還是房地產沒崩盤,她把房子賣了能還上貸款的情況,如果房子賣了還不上貸款,那就是另一種情況。


大蕭條時期每天都有上千人失去自己的家庭,麵對這種殘酷的現實,羅斯福通過了一個方案,房主貸款公司可以以折扣的價格從金融機構買逾期的抵押貸款,他們給借款人一個二十年的分期付款,借款人每月隻還利息,到期償還本金,這種做法隻能緩解一下矛盾,因為二十年後很多家庭還是拿不出本金。


一般的房主貸款公司不會再簽協議放貸了,而是直接收走房子,人到中年無家可歸,比年輕時無家可歸更慘,而且這些家庭還是有孩子的,羅斯福又通過了聯邦住宅管理局,專門為房主貸款公司提供保險,借款人隻需要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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