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章 “界限”(1/2)

對於20世紀的罪犯來說,打掃現場抹去指紋,又或者帶著手套作案是基本的常識,因為指紋會作為證據。


不過在19世紀初期,指紋並不能作為證據,要等到19世紀中後期人們才會意識到每個人的指紋並不一樣。


社會需求是證據科學發展的根本動力,但證據科學並不是指的指紋圖像、dna檢測、血跡辨識之類的刑偵技術手段,而是證據法與其他學科交叉研究的狀態。比如說靈媒的證詞,其實目擊證人的證詞也沒有比他們準確多少,有很多因素會影響目擊者的記憶,比如光線、偽裝、記憶衰退的速度,讓目擊者指認排成一排的嫌犯時,他們甚至根本辨別不出來。


在案件發生時人們關注的重點是不同的,有人首先看到了刀,又或者是罪犯穿的衣服,衣服一換目擊者就不認識了,除非他專門接受過體貌特征辨識方麵的訓練,而需要接受這方麵訓練,作為日常工作使用的往往是警察和偵探。所以約翰·菲爾丁鼓勵人們盡快報案,趁著記憶還清晰的時候提供盡可能多的口供和線索,有時還會請畫家,根據受害者的描述將罪犯的肖像畫下來,印刷在通緝令上。


但這也會引來一個不好的後果,即偽證的存在,尤其是有了懸賞製度後,引起了大量的偽證問題。18世紀初的律師還沒有進入刑事法庭的資格,或者說除非發生叛國、謀逆等案件,他們才被允許介入。到了18世紀30年代為了應付控方過於強勢的地位和為了懸賞而做偽證的口供,才有了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為被告方辯護。


到了60年代才有口供規則,證人作證時要把手放在聖經上,發誓自己說的句句屬實。傳聞也同樣可以采納,影響法官和陪審團心證的,除了控辯雙方援引的法律之外,還包括日常知識在內的“知識庫”,這個“知識庫”包括日常生活經驗、邏輯法則、個人體驗甚至性格因素等。


在邊沁之前,英國證據法根據洛克的理論為基礎,力圖用“最佳證據”來統合所有證據。這個“最佳證據”往往是定案證據,給法官看的是書麵報告,而負責定案調查的人通常以屍體定案為謀殺,沒有屍體定案為謀殺是困難的,除非有別的證據可以間接證明,比如一大攤血跡、目擊者的證詞和屍體殘骸等。彼德·佩迪魯用一小節拇指偽造了自己的死亡,讓西裏斯·布萊克成為凶手,按照正常流程在法庭上該有控辯舉證,這些間接證據都是不充分的,但是當時的法官省掉了這一步,於是西裏斯被關進了阿茲卡班。


影響法官心證的還有邏輯法則、性格因素,西裏斯來自出名的黑巫師家族布萊克家族,再說當時還是有伊戈爾卡卡洛夫在那裏不斷吐出新的人名,他的口供就是“最佳證據”,以至於當卡卡洛夫說出小巴蒂克勞奇名字的時候老巴蒂克勞奇都驚呆了。


當然,這是巫師法庭,但它就像是活古董一樣保留了邊沁以前麻瓜法庭的規則。邊沁提倡減少訴訟費用和耗時帶來的痛苦,這是基於他功利主義理論基礎的。這一原理最為基礎的原則是不排除原則,如若沒有證人,包括當事人本人,她們的相關證據就會被排除,她們也不會遭到費用和耗時,比如說威廉·科克先生的兩位妻子,她們都變成鬼魂了怎麽作證呢?不排除原則是讓法官盡可能多接觸證據,根據證據在內心所產生的說服程度來對證據之證明力加以評價,此時的“最佳證據”就不是定案證據了。


列舉了那麽多證據,會起到減少訴訟費用和耗時麽?最佳證據往往是書麵證據,比如a向b借款,a的父親與其一起前往b的住處要求看借條,緊接著a趁著b不注意,將借條燒毀了,並聲稱錢已經還了,兩人就是否還款的時訴諸法院,這時a的父親懂了惻隱之心,作證其兒子沒有還錢就燒了“最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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