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
為提高鎮壓效力,他們鼓勵民眾與當局合作,檢舉、揭發鄰居、友人、家庭成員中的可疑分子。一旦被告發,程序是一成不變的,無論證據看起來多麽荒誕不經,都會被宗教審判官仔細審查,以決定該證據是否充分到可以進行逮捕。為了保證告密者不受公眾譴責,他們的名字和裁判所其他程序一樣,總是秘而不宣的。
當逮捕令發出後,一群宗教審判官、牧師和全副武裝的士兵衝到疑犯家裏——通常是在深夜。若疑犯拒捕,那麽他們會把他結結實實地捆起來,當疑犯被關在宗教裁判所的地牢裏時,他們的財產會被沒收,對此,官方的說法是財產用來支付他們在監禁和審訊期間產生的費用。
因懼怕酷刑折磨,被告發的人當然情願招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並不清楚自己因何被指控,因而不可能坦白或者進行自我辯護。在初審結束後,疑犯被拖進用黑色布幔圍得嚴嚴實實的地下室,在房間另一頭的桌子後端坐著一名宗教審判官、一名監察員、一位秘書。還有通身一襲黑袍、隻露出兩隻眼睛的施刑人,肅然立於其旁的是眾多可怕的刑具。這些人都知道一個事實,而受刑人卻絲毫不知,即接下來的酷刑折磨將分為5個不同的階段,首先,對疑犯進行口頭恫嚇,告知他將被施以酷刑。其次,向他展示刑具。第三,蒙上嫌犯的眼睛。第四,施行酷刑。最後再給他一次坦白的機會。如果此時他仍然堅持自己是清白的,那麽就對他無限製地反複施行第4步和第5步,直到他或她認罪,或死掉。這一程序不分年齡、性別、社會地位,通用於所有人。施刑的種類與方式的選擇完全是隨機的,唯一的決定因素是審判官和監察員的情緒,以及手頭上可以利用的酷刑設施。在缺少精巧的刑具時,審判官非常樂於使用備用的古老刑具——鞭子和長繩。一個葡萄牙書記員的文字記錄了鞭笞在宗教裁判所是多麽普遍。
在1535年之前,西班牙在歐洲人眼中都是窮鄉僻壤,盡管哥倫布發現了新大陸的消息傳遍了“世界”,而且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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