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遠處的幽靈(十九)(4/5)

要證人是否有案底時,證人支支吾吾得回答自己沒有。輪到吉迪恩找出證人的時候,他找來的8個為他提供不在場證明的證人都無法澄清事實。然後吉迪恩就被定罪了,並且法官還判了最重的5年監禁。


由於他交不起保釋金,也沒有錢找律師,隻能在監獄裏服刑。進入了監獄後,吉迪恩並沒有屈服,監獄裏有一個圖書館,放一些法律有關的資料,然後吉迪恩通過自學,利用法律規定的窮人申訴特權,用鉛筆寫了“赤貧人申訴書”,將佛羅裏達法院告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這封信裏他沒有為自己叫冤,而是根據憲法14條,指出福羅裏達州法院用“不正當程序,剝奪了公民自由”。


這一條憲法有幾個分條,比如在美國的土地上出生就是美國人,眾議員數量根據人口分配,合眾國公共債務問題和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等等。


但與吉迪恩有關的,是合眾國公民豁免權,“未經過適當法律流程,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或財產”。


這一條可以追溯到1689年《權利法案》第五條: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不受剝奪,非經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征為公有。


美國革命之前,很多地方並不援引人身保護法,但當時的人們普遍知道人身保護法是英國人自由的重要堡壘。


在製憲會議上,查爾斯平克寧曾援引1780年馬薩諸塞州憲法,以人身保護權進行辯論,除了急迫和不可推卻的情況外,公民應該能以最簡單的方式獲得人身保護令的保護,而這個“急迫和不可推卻的情況”即包括叛國罪。


同樣是憲法第14條第三款:任何人,凡是曾經以國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的身份宣誓擁護合眾國憲法,而後來從事顛覆或反叛國家行為,或給予國家敵人以協助或方便的,均不可為國會的參議員、眾議員、總統或副總統。


吉迪恩當然不可能成為總統或著參議員,但他依舊可以在沒有獲得參眾議院三分之二選票的情況下改變合眾國的法律,因為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裁決,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各級法院應該為窮人提供免費的司法援助,警察在逮捕犯人時也要念“米蘭達告誡”,如果罪犯請不起律師,法院將為其免費提供,也就是電影裏尼奧對特工們說的“我知道我的權利,我要打電話”的由來。


吉迪恩在獲得了申訴權後,他還有一場仗要打。其實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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