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章 遠處的幽靈(二十三)(1/5)

在劍橋大學帕克圖書館,有一份手抄本,盡管它成型於諾曼征服之後,其內容卻是昂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法律條文,大體上看是對昂格魯-撒克遜時代法律的文獻匯編,但也包括了多位國王法典節錄、條約、盟誓、婚姻、遺囑等等。


不過最為關鍵的是條約,即便是諾曼人統治期間,他們曾認可並且維持了一些舊條約的效力。


其二就是幫助諾曼統治階層了解昂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習慣,看起來很像昂格魯-薩克森貴族的馬爾福實際上是跟著威廉一世來到英格蘭的諾曼人,他家收集了不少麻瓜寶藏和藝術品,這其中包括伊麗莎白一世女王的手稿,內容是關於她翻譯西塞羅論文的。


女王的手稿當然不止一件,她還翻譯了別的古希臘學者們的作品,同規格的都是被收藏在皇家圖書館裏的,輕易不會示人。


在他的收藏品中還有一本13世紀由僧侶抄錄的《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講述的是一位英國法官審判偷盜罪,該法官認為“偷盜行為如若缺乏意誌與企圖,就不構成偷竊,因此孩童與瘋人就不應受罰”。


小孩子偷竊在當時大概兩個原因,一個是模仿,另一個受他人指示,比如街頭流浪兒被成年人控製著扒竊,他們隻知道如果不偷夠足夠的錢包,成年罪犯會不給他們飯吃,沒有想過用扒竊的錢包裏的錢。


“不當行為是由意誌與企圖這兩個條件來界定的,因此沒有偷竊的想法,偷竊就不成立。”


關於瘋人則是引用羅馬法學者莫德斯丁的著作,他認為羅馬法從寬處理瘋癲者是因為“不幸的命運”(infelicitas fati),主張即便瘋癲者有犯罪行為,但是基於他們本身的不幸,無法像人那樣有理性和理解力,像野獸一樣,因此雖構成犯罪也得以豁免。


18世紀的英格蘭與威爾士,偷竊財務超過40先令的9歲孩童就能被處以絞刑,當時每年約有兩百人被處死,因此陪審團常常會故意降低認定贓物的價格,以避免幼童被處以絞刑。


同時對於瘋人的標準也和過去不一樣,以前的人認為天生癡愚、無法數到20先令,不知自己父母、無法了解他人指示教導的都是瘋人。


這些都是利用一般人對於某些狀態的類比所理解的精神異常(insanity),大概也是在這個時候,精神異常不再是醫學詞匯,而是作為法律術語使用了。


如果一個人真的精神異常到不知道自己名字、家人等等,那麽他有能力犯下罪行的可能性也很低,這時人們對於瘋人的理解,從野獸一樣缺乏理性,變為缺乏區辨能力,他無法區別善與惡、對與錯。1833年時有一個蘇格蘭人,他甚至無法區別表是不是個活物,當他看到表不動了,以為它和雪地裏動物一樣被“凍死”了。


這種情況被稱為局部精神異常,但這種局部精神異常是不能免罪的,因為人們覺得這個人還殘存著一些理智,可以明辨行為善惡,克製自己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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