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範圍內,卻也算是學校的產業。
在教皇格裏高利九世的敕令中曾鼓勵信徒們以捐贈遺產的方式獲得救贖。
在末日審判之際(the day of harvest),唯有盡力施以善行,追隨上帝之路,先播種於人間,再收獲於天堂,才能獲得上帝更大的饋贈。而那些未虔誠施以遺贈的人,拒絕遵守以上之勸告,將不再被視為聖徒,並終將被埋葬在不潔之地。相似的命運也將降臨到那些死時未立遺囑的人,由於他死前未能盡力施以善行,那麽教會將獲得其財產的管理權,確保其能獲得救贖,並有權將部分財產用以“虔誠事業”。
以前的人覺得救贖是重要的,不僅早早就準備好了自己的葬禮,並且還會捐贈一筆錢給教堂。
教皇亞曆山大三世曾在1170年下敕令,除非有神父在場,否則所立遺囑會被視為無效,任何凡俗公證人在沒有神父在場的情況下起草的遺囑,將被處破門律,也就是開除教籍。
而教會對遺囑的認證有特殊的管轄權,捐贈或遺贈給教會用於“虔誠事業”被視為減輕煉獄痛苦最可靠的辦法。十字軍也會以極低的價格把土地賣給教會,以籌措軍費,以土地為抵押,向教會申請的貸款,很多情況下也會因為倒債被沒收。這些落到了教會手裏的土地被稱為“死手”,因為它們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再在市場上流轉了。
葬禮敲鍾是要收費的,各個地方不一定,敲一次1先令也有可能。
停棺的位置也有不一樣的收費,亨利八世在1529年起草了《規範教士征收喪葬費的法案》,教士不得向動產少於10馬克的死者征收停屍費,不得超過常規費用。
後來他又頒布了《永久經營法》,這麽做的目的是阻止捐贈者向教堂捐贈土地,所有不動產轉讓“因有損國王和臣民”而被宣告無效,此前已將轉移的土地將收繳歸“中間領主”。1545年又頒布了《教會解散法》,將一些年收入200磅以下的修道院解散,財產被沒收。
關於不動產的捐贈被嚴格限製了,動產卻沒提,在亨利三世時,教會法院已經取得了對動產遺囑處分的特權,主教及教區內的宗教法官受責執行遺囑,尤其是那些遺囑是為了虔誠事業,但又沒有指明執行人時,此時主教將成為宗教法官,而其他法院的法官則被視為無權勝任、也無權管轄。
另外一條,當規劃為“虔誠事業”的遺產不足以完成遺願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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