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債務”“優先”從私益遺贈予以清償,如果立遺囑人刪除,或者經立遺囑者提出刪除,將被視為違背其本意,是魔鬼在引誘他不去做“虔誠事業”,拯救自己的靈魂。
15世紀中葉以前這事沒法告,卷宗在衡平法院積累了一層又一層,但衡平法院無法受理,就是因為亨利三世授予教會法院的特權。
哦,你說涉案金額巨大?托斯卡納的女伯爵曾企圖把三分之一個意大利捐了,雖然後來被人阻止了。
父親明明家財萬貫,卻一個子兒都沒給兒子留的情況不少見,與馬爾福爭倫敦慈善住房開發權的皮博迪就是,他反倒是給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捐了博物館。
1786年有一個案子,有一個立遺囑者打算捐錢,在南惠特利修建一所新的教堂,牛津主教反對這件事。
牛津是一座大學城,在牛津找不到大學的固定地界,不像霍格沃茨有野豬拱衛的校門。
除了土地的產權問題,地麵的“曆史建築”也是很有特色的,有的是以名人命名,可以說是另一種風格的紀念碑。
那個捐贈者隻是個普通人,卻想在大學城裏修教堂,不過誰都沒想到在牛津執事跳起來之前,大主教居然先反對了。
在1579年培根爵士從掌璽大臣的位置上卸任後,曾要求強製執行遺囑訴訟由宗教法庭受理,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也是那麽覺得的,私益遺贈的受贈人應該在其所在地宗教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是這位遺囑執行者,他必須要完成立遺囑者在牛津修教堂的遺願,然後他才能獲得私益遺贈。
教會的想法是希望把這筆善款用於修繕現有教堂,給牧師增加津貼,這符合慈善事業的“近似原則”,當立遺囑人所設立的遺願無法達成時,可以用於相似的慈善目的。
遺囑執行者則嚴格要求必須修新教堂,否則這筆遺囑應被視為無效。
事情鬧到了掌卷法官那裏,他剛好是一位因為路易十四廢除《南特敕令》後逃到英國的法國貴族後代。
最後的結果是新教堂還是要修的,卻隻是一個小禮拜堂,1000英鎊用於提高牧師津貼,剩下的歸遺囑執行人所有。
從15世紀開始,世俗信徒們就不再相信教會法院管轄和審理遺囑案件了,第一教會法院訴訟費用過高,程序拖遝,第二是教會普遍腐敗,許多遺囑執行人和管理者也寧可坦誠得接受譴責,隻要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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