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與英國簽訂《梅休因條約》是在1703年,表麵上看葡萄牙獲得了實惠,占據了英國的葡萄酒市場,法國紅酒從來就沒有真正進入過英國,哪怕關稅已經很低了。
英國本土也有啤酒、威士忌、朗姆酒,再加上很多人喝酒就是喝的烈酒,而不是拿著高腳杯“品”。
法國葡萄酒可以放在酒窖裏儲藏很多年,有些人看準了機會,覺得這種低關稅不會很長,就一桶一桶得購買,然後儲藏起來,等關稅恢複了再賣。
就算這樣還是賣不贏波爾圖酒,波爾多紅酒一般說宮廷和貴族的首選,查理二世很愛喝,那段時間法國出口到英國的紅酒很多,但這種局麵對法國人來說沒有持續太久,因為針對紅酒的消費稅出現了。什麽產區、工藝,都比不上酒精濃度,烈酒和淡酒消費稅是不一樣的。
羅馬在毀滅了迦太基很多年後允許其自治,自由的是“人”而非城市,因此迦太基得到的是有限製的自由。
割讓一塊未探測的土地對葡萄牙人來說看似不虧,畢竟那裏根本就沒人類定居過。
聖馬洛群島一樣沒有測量過經緯度,現在出現領土爭議了,要確定它的坐標,誰來負責仲裁和測量呢?
這就涉及到羅馬法的“事實之訴”,測量員把本來屬於業主的土地給測到不是屬於他的了,就像將一枚本來屬於業主的戒指給扔了,測量員沒有擁有那枚戒指,可是戒指也不在業主的控製下了。
按照1782年獨立宣言的內容,美國人應該和英國人一樣享受過去的權利,亞當斯在《巴黎條約》中確認了這一點,那麽英國和美國該共享北大西洋漁場的捕魚權,美國就不能獨享沿海漁業的權力了,至於英國會不會不經美國同意侵占領水主權,那就不是可預料的了,畢竟誰能想到英國軍艦把法國漁船給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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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格勞秀斯的說法,解釋條約不論是出於“目的”還是“約文”,都要達到某種“正義結果”。
喬治三世想當流亡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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