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鄉村社會權力和文化結構的變遷 > 章節內容
出自城鄉之間的鄉鎮。後兩者加起來,幾乎與前者相當,而且其中魯、皖、晉、豫四省的同類人員,來自鄉間的比例大於來自城裏的。“這些數字告訴我們,即使是必須經很長文字訓練才能有機會中進士的人才,竟也有一半是從鄉間出來的。更有意義的是,在我們所分析的人物中,其父親已有功名的和其父親沒有功名的比例,城鄉雙方幾乎相等:城方是六八比三二,鄉方是六四比三六。這是說中國人才缺乏集中性的事實,也就是原來在鄉間的,並不因為被科舉選拔出來之後就脫離本鄉。”③(費孝通:《鄉土重建》,第70頁。)中國傳統社會人才分散的狀況,標誌著文化的散狀分布,上層的精英文化與下層的民俗文化在鄉間形成某種和諧共處的關係,人的身份主要不是由出身和血緣所決定,而是由文化程度所決定的,學習和掌握精英文化成為躋身上流社會的通行證。在科舉時代如此,在察舉時代也如此,西漢朱買臣的故事很典型,一個樵夫通過努力學習,進而舉孝廉,進而成名臣。
自西漢文吏與儒生逐漸結合以來,鄉間的文化人開始被賦予與政治密切相關的身份,而且逐漸被納入以道德相尚而且諳熟禮儀的儒家範圍。沿著這條路徑走下去,科舉製度將“士”的概念固定在進入學校係統和踏上考試階梯的人上麵,這些人就是我們後來所說的鄉紳。鄉紳在鄉的功能首先意味著道德教化,維護鄉裏社會的禮儀秩序,多少與傳統的儒的角色有關。這意味著鄉紳不僅要昌明忠孝仁義的大道理,還要主持鄉裏社會的禮儀事宜,而且自身與家人的行為至少從表麵上要合乎鄉紳身份的規定,盡管這種規定並非是硬性的。對曆代的統治者而言,雖然他們將行政觸角一直伸到鄉下的努力並不成功,但無不看重鄉紳的教化作用。漢時的三老,宋以後的鄉約,都是一種朝廷力圖製度化的教化體製,甚至到了清代朝廷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