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3/3)

屢屢明確下旨,要求各鄉“於貢舉生員內,揀選老成者一人為約正”(實際上鄉約是一種製度,是由鄉民訂立公約,倡行儒家道德,遵行禮儀的製度,這個製度的主持人叫約正,但是後來將約正就叫做鄉約,而鄉約代表的製度反倒廢弛了)。可見,在鄉約由鄉紳自行倡辦的時候,在倡辦的地方還的確能有比較強的教化氛圍和儀式規程,但到了皇帝用行政手段提倡時,由於基本上變成了定期宣講“聖諭寶訓”的例行公事,結果原來的那一套就不行了。


鄉約製度雖然形同具文,鄉紳的教化功能卻依然存在,關鍵是由於他們自身的文化象征,使得他們具有調解鄉裏糾紛維持宗社和諧的職能。自從人類群聚而居以來,這種職能就是不可少的,隻是在鄉紳逐漸形成之後,這種職能被移交給了他們。這意味著鄉民們承認了儒家色彩的話語體係,承認了鄉紳們握有這種話語體係的解釋權。由於法治(以法治理的意思,並非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在鄉裏社會隻有次要甚至最次要的意義,所以在一個推崇“非訟”的生活形態中,鄉紳的這種職能最大限度地保證了他們在鄉村的統治。


從官府角度說,鄉紳是退休的和預備的官吏,屬於朝廷以及官僚係統的“自家人”。利用他們管理鄉村,由於他們懂得朝廷規矩和官場禮儀,“有恒產有恒心”,絕對不會像山野鄉民一般的不容易約束。反過來,由於鄉紳具有的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也便於他們與官府打交道(即使隻是一介生員,見了縣官也可以不下跪,不可能輕易挨板子)。地方官一般都非常謹慎地處理與任所的鄉紳的關係,盡可能處理好關係,至少會留有餘地。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地方官與鄉紳在日常行政事務方麵往往通過中介發生關係,這種中介,在官府方麵是三班衙役,在鄉紳方麵則是鄉村的保正和裏正們,這種情況在明清兩代尤其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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