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2/2)

統的監督;對於衙役則用低賤其身份的辦法,使得這些人地位不可能上升,因而抑製他們的貪欲。然而,如果沒有實際生活中某種實在的勢力橫在他們前麵製約著他們,這些機製的作用實際上發揮不出來。而鄉紳的存在就是這樣一種製約勢力。通過對官方過分榨取的製約,實現他們對鄉村的統治和保護,進而通過這種保護獲得自己的利益(官方的過分榨取,實際上是侵害了鄉紳的空間)。


在太平年景,由於鄉紳是鄉村的實際統治者,而官府也名正言順地對鄉村實行著統治,所以,這兩個實際的中介者都大事說了不算,隻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有一點小小的餘地。衙役主要代表官府,所以主要是地方官的跑腿人,而“鄉官”則主要代表鄉紳,實際上是鄉紳的跑腿人。當然,在實際的生活中,具體的運作要比較複雜一點。在同一個自然村或者自然村集合裏,鄉紳可能不止有一個,裏正保長之類到底聽誰的,還要看鄉紳間勢力人望的大小,宗族間勢力的分割以及宗族內部等級順序等因素。


所以,我們在表麵上隻看見衙役們往下跑,裏正們在村莊裏的街上跑,有時還被帶進衙門,甚至被捉進去挨板子打屁股,但鄉村政治的具體運作,決定權其實操在高高在上的朝廷地方官和躲在幕後的鄉紳手裏。從某種意義上講,朝廷往往聽任鄉紳把持鄉政,使鄉村處於某種形式的自治狀態,而鄉紳則充當了鄉民與鄉裏社會的保護人和統治者的雙重角色。他們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遏製地方官局部的過分行為或者說局部的暴政,這對於朝廷的根本利益是有好處的。在清代,朝廷為了防止衙役的擾害,在每年的兩季征糧征稅中,禁止衙役下鄉催收,更多地依靠鄉裏組織協助地方官完成每年最重要的公務。在實際運作中,鄉紳在其中往往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按慣例,凡到征收季節,地方官就會召集當地鄉紳商議,參考鄉紳的意見定出應征的數額(其中自然包含了從官員到衙役的好處),然後由衙役和裏正共同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隻要按數額交納,衙役的擾害可以減到最小,但少數交不上的,還是會被官府“追比”,即挨板子甚至號枷示眾,這裏,當然還是有衙役很大的用武之地。當然,由於地方官和鄉紳角色的差異,代表的利益群體也不同,所以在鄉政的具體運作中,難免會出現矛盾甚至衝突,尤其是在類似災害年景的動蕩時期,而且官僚係統又處於信息不靈,運轉低效的時候,在賦稅征收與減免之類的問題上特別容易出現問題。地方官必須完成上麵的任務,而鄉紳必須維護鄉民的最後利益,而且與鄉民打交道最多的“官人”基本上沒有法定的“工資”,收入全憑為官府做事的灰色收入,所以他們往往比地方行政長官更樂意出現訴訟案件和官紳糾紛,這樣他們就有機會撈取更多的好處。所以官紳也會出現真刀真槍衝突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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