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1/2)

絕不能失掉麵子——這是鄉紳政治活動的底線,越過這個底線,鄉紳就會喪失人望,丟掉作為保護人的資格,由此他再也無法與官方打交道,農民也不再信任他了。在一般情況下,隻要發生裏正之類的人物被捉進官府裏,就已經意味著官府對該處的鄉紳不太滿意了,表現出的是一種打狗不看主人的姿態,或者借打狗來給主人點顏色。在這種情形下,鄉紳一般都要從幕後走出來,到地方官那裏調解圓轉,圓轉的麵子越大,鄉紳在鄉裏的地位和威望也就越高。當然,在一般情況下,鄉紳的圓轉都會奏效或者部分奏效。地方官不給麵子的時候也有,當然,這意味著最後的決裂與攤牌,自然,到了這個時候,鄉紳也有他們的撒手鐧,這就是利用他們在官場的關係,舊屬、同鄉、同年等,形成所謂的士大夫輿論,從而不利於地方官,甚至幹脆利用監察係統直接彈劾這些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地方官都會對鄉紳的撒手鐧有所顧忌的,很少鬧到最後決裂的地步。因為大家都諳熟中庸之道,不到萬不得已,絕不會采取極端手段。


地方官與鄉紳之間存在著互相製約的關係,但他們更多的時候則是互相依存,相互利用,在製約和利用之間達到一種平衡。一般來講,鄉紳靠自己的文化威權實現著對鄉村的控製,但在某些情況下,他們還是需要官府的撐腰,當個別農民,特別是佃戶不聽話或者抗租不交的時候,他們也可能借將這些抗命的人送官府進行威脅,有時也真的叫家人拿自己的“片子”將這些人送了官府。也可以說,與官方的良好關係,既是鄉紳調節官民關係的憑借,也是用以威嚇農民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與許多學者的看法不同,我不認為在傳統的農村社會不存在法律。雖然鄉民不會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意識,但幾乎人人都明白“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一般道理。而且至少在土地買賣和大宗借貸問題上,具有較強的契約意識。盡管社會上彌漫著“非訟”的精神,但實際上各種民事甚至刑事糾紛還是會發生的,也免不了要鬧上公堂,“訟師”雖然被譏為“訟棍”,大家都不喜歡,卻也是民間社會不可缺少的一種“行當”。隻是在打官司之前,大家約定俗成地會經過鄉紳或者鄉老的調解,實在調解不成,才去見官,即使是人命官司,原則上也可以調解私了,威望高和調解能力強的鄉紳鄉老,可以成功地化解絕大多數的民間官司。有的宗族勢力比較強的地方,凡是涉及倫理的案件,宗族就可以處理,無須經官。一般來講,官方對於鄉紳的調解權是承認的,而且還鼓勵這種做法,對於宗族的私下處置權也基本上持默許態度,總的原則是“民不舉官不糾”。農村社會的訴訟是肯定會有的,但原則上必須走先調解後見官的程序,如果不經過這個程序,就是對鄉裏權威的藐視,也是對鄉規民俗的不尊重,甚至等於對鄉裏道義的無視,所以一般在傳統社會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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