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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下不會發生這種事情。這個程序,往往是我們所說的鄉紳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一方麵具有強烈的非法律意識,彌漫著“私了”精神,但至少表麵的“正義”是會得到維持的,受損害的一方一般都會得到在鄉裏輿論許可範圍內的補償或者“說法”。鄉紳用以調解糾紛的論理工具,往往是浸透了儒家倫理的鄉裏道義。另一方麵,這種做法也最大限度地限製了血親複仇的發生,從而維護了政府的法律秩序,實際上,傳統時代的法律統治是需要這種鄉裏調解程序來配合的。
應當指出的是,正如朝廷對鄉村的無為而治的默許是有限的一樣,鄉紳對鄉民的保護作用也是有限的。朝廷一般不會允許鄉紳的勢力無節製地膨脹,尤其不樂意看到具有強宗豪族背景的鄉紳勢力與威望過分提高。一旦朝廷感覺到了某種危險,也會毫不猶豫地放手讓地方官抑製“豪強”。總之,傳統社會的鄉政是一種特別強調平衡的政治,朝廷的利益,甚至地方官的私利必須要得到維護,鄉紳的地位以及鄉民的利益也得考慮,不斷地調解,不斷地妥協,最終使大家的麵子都能保住。一般來講,在朝政日益惡化的情況下,讓步多的一方總是鄉紳,待到讓步過了界,而且持續時間又很長的時候,往往意味著官方與鄉紳的統治一齊崩潰。
傳統鄉村社會的民間組織及其政治功能
傳統鄉村社會一般情況下呈現的是一種自治的狀態,絕大多數的鄉村事務國家政權並不過問,即使極少數官方有所幹預的事務,也主要由鄉紳出麵由鄉村自行辦理,國家政權不過給個名義或者某些財政補助(比如興辦大一點的水利設施和國家要求的團練組織)。可以說,在傳統時代,國家政權所要麵對的是鄉村社會,而不是一個個農戶,甚至也不是實際握有鄉村權力的鄉紳。
社會這個詞,我們現在的用法是從日本傳來的近代西式概念,所謂society的對應翻譯,然而在古代中國的鄉村,“社會”原來就是一種祭祀土地神的祭祀和娛樂組織。後來雖然“社會”本身衰落了,但像這樣的民間組織,在傳統的農村卻日益發展起來,既有合法與正常的民間會社,也有非法的民間幫會和教門,還有半合法的拳會等組織。這些組織,承擔了農村社會的公共事務、祭祀娛樂、社會福利和自衛保護等所有官府不管的事情,而非法的團體組織雖然對於日常的公益無法參與,但它們的存在對於鄉村的權力結構卻是一種牽製,由於官方基本上無力將這些組織剿滅,所以,即使具有半個官方身份的鄉紳一般也得默許這些非體製權力因素的存在。至於那些半合法的拳會,在時局不靖的時候,鄉紳往往要借助他們的力量組織自衛團體。而那些普遍存在而且非常活躍的合法民間組織,實際上是農村社會賴以運轉的組織網絡,沒有它們的運作,鄉紳在鄉村的統治不僅無法實現,而且整個社會將陷於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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