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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理想,在他們手裏畸形地得以實現了。
新政陰影下的村政
清朝的新政,雖然從一開始就遭人唾罵,激進者說它假變革,保守者說它是真災難。但客觀地說,在中國近代史上,新政的確應該算是一場比較認真地以現代化為方向的製度變革。在新政中,政府改革的力度之大,動作之猛,中國社會與政治受到的衝擊之劇烈,遠遠超過了後來的辛亥革命。
新政對於北京以外的地方而言,非常明顯的標誌之一就是地方自治的改革。隨著各省諮議局的建立,各地的各個層次的自治團體與機關也湧現了出來。根據清廷1909年相繼頒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鎮鄉地方自治選舉章程》,各城鎮(指非縣州府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設議事會和董事會;鄉設議事會和鄉董,人口過少的鄉,不設議事會,以鄉選民代之。這些自治機構名義上都是民選的,但對選民不僅有財產和性別的限製(婦女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將選民按納稅的多寡分成甲、乙兩等,納稅多的少數人可以擁有比其他人大得多的選舉權,從而保證了當選的人基本上都是鄉紳或者鄉社精英。其實,在那個時代,就是沒有這樣的選舉設計,依鄉民習慣於服從精英們的文化威權,樂於通過精英來表達自己意願的傳統,以及多數人怯於出頭露麵心理,鄉鎮自治機構依然會被精英(主要是鄉紳)把持著,也隻能由他們來把持。
鄉鎮的自治機關所管的事情幾乎無所不包,大大地突破了太平天國之後辦理公益的範圍,從興學辦學的學務到公共衛生,從道路水利到農工商務,從整頓集市到籌集款項,即使衙門專管的訴訟官司,往往也會插上一腳。自治機關變成了這樣一種東西,凡是從前官府管的它都管,從前官府不管的它也管,鄉紳或者說村社精英的權力第一次不僅被公開化而且製度化了,並且是被朝廷以法典的形式製度化了。作為延安五老之一的謝覺哉回憶說,他們家鄉在光緒年間就由鄉紳出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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