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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以後,雖然政體變成了西式的代議製,但西式法律體係的引進,隻限於沿海的都市(即使在都市也隻是皮毛),農村裏則連影子都沒有。老的法律體係已經被廢掉了,知縣變成了縣長,不再踞堂審案、打板子,他們的職能隻是按某些方麵的旨意把抗稅抗租不交或者交得不夠的農民“法辦”一下(站籠這樣的中世紀刑罰和砍頭示眾這種中世紀威嚇手段也時有所見)。農村裏連《大清律例》這樣的東西也不存在了,各個土皇帝都可以言出法隨。法律沒有了,道德也沒有了,統治從來沒有變得如此的沒有規矩和章法。當時的人回憶說:“寨有寨主,寨主豢養著一些專作鷹犬之用的寨丁。寨主不僅可以派款要差,處理訴訟,而且可以捕人押人。”有的寨主處理人命案件時還會知會一下政府,有的幹脆自己做主,隨意草菅人命。鄉村的統治形態已經基本上退化到靠人類原始本能維持的地步了。
不言而喻,此時的鄉村統治秩序基本上沒有了道義的尺度,原始的血親複仇又開始盛行。在1921年前後,河南嵩縣東區的黃兌村,村長郭燦是本村大姓郭姓的頭麵人物,因為派差得罪了同族的另一個大地主郭某,郭某於是收買殺手將郭燦全家殺死,隻有一個12歲的孫子因在外村的舅舅家而幸免,然後郭某在村裏當了家。郭燦的孫子逃到外地投軍,幾年後帶著一個結拜弟兄悄悄潛回黃兌村,殺了郭某全家,撈了兩支槍又回到了軍隊上。這件事情當地縣政府曾經過問過,但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先是任憑郭某繼承黃兌村的村長,而後又聽任郭燦的孫子複仇。但不管怎麽說,這裏麵畢竟還有政府的影子,而同一時期發生在河南伊陽縣常渠寨的一件連環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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