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3/3)

而且相對穩定的地區的農村,都麵臨這樣的問題,而那些更廣泛的其他地區,農民們早就習慣了武化豪紳的強暴統治,甚至忍受著黑社會勢力對秩序的“維持”。


“鄉村自治”是國民黨政府防共措施的溫和版,在這個版本中,唯一還算落實了的就是鄉間行政機構的清理和重建,其他的凡是帶點西化意味的措施不是付諸東流,就是表麵文章,做戲給外國人看的,所有的村(鄉)民大會和居民委員會之類的東西,與農民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他們實際上沒有選舉過任何壓在他們頭上的“鄉官”。像聞鈞天這種與國民黨政府很接近的學人,都不得不承認,從民初以來包括國民黨統治的這幾年(1928~1932),“所謂地方事業,不操之於官,即操之於紳;等而又下之,又操之於棍痞。生殺欺奪,民之所能自存者幾希,民之所能自主者幾希,民之所能以自致其治者亦幾希矣。且連年多故,兵匪劫持,流民載道,其或幸存,苟且旦夕者,僅一稍恃其自衛自保之力耳”。國民黨政府的核心人物,此時的農村改革思路,除了強化行政手段,以國家政權直接幹預鄉村之外就沒有了第二個。這條路其實是從清末的滿族貴族開始就已經嚐試過了,但是國民黨似乎還隻能沿著走下去,顯然,他們的做法與閻錫山在山西搞的“村本政治”並無二致,但效果卻遠遜之,正因為如此,國民黨的“鄉村自治”對當時中國農村影響並不大,南京政府所力圖達到的目標自然也沒有達到,所以,很快,隨著共產主義的威脅日益加劇,他們實際上放棄了“自治”這塊帶有西洋味的遮羞布,直接斥諸傳統最赤裸裸和冷酷的資源,恢複並強化保甲製。


國民黨政府的保甲製度在鄉村的命運


保甲製作為一種鄉村製度,應該說起始於商鞅變法,商鞅在秦國開阡陌,編什伍,實行連坐製,雖然沒有保甲之名,但已具後世保甲之實。作為一種打破鄉裏宗法和道義溫情規矩及氛圍的措施,商鞅的製度是將嚴刑峻法施行於社會最下層,本質上是將軍事製度施用於民間。我們將要闡述的國民黨的保甲製度,其初衷與商鞅是一致的,可以說深得商鞅的三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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