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3/3)

了保甲長像軍隊的軍官之於士兵一樣的權力,不僅在督率壯丁隊的時候,有生殺予奪之權,就是在平時的生活中,也可以借口清查“共匪”,隨意進入老百姓家裏盤查翻檢,隨意抓捕關押轄境的百姓,很容易找個“通匪”的借口將人送到縣裏坐監牢。


在鄂豫皖三省推行保甲之後,第四次“圍剿”取得了一些“成績”,一方麵由於國民黨重兵圍困;另一方麵則是鄂豫皖的領導人在反“圍剿”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過失,以至於“圍剿”沒有被打破,鄂豫皖紅軍主力向西轉移。因而,在1934年,國民黨政府又將保甲製在蘇浙閩湘等十省推廣,不久又推向全國。抗戰結束後,盡管在美國的幫助下,實現了所謂的美式的“總統製”,但這種帶有傳統嚴刑峻法意味的保甲製卻依然如故,一直推行到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結束。


在從三省試點到大規模推行保甲製之際,保甲的推行有了一些微妙的變化,由於原來的保甲規劃太過於赤裸裸地違背總理(孫中山)“遺教”,所以不得不進行一些修飾,一是開始將地方自治與保甲製硬性地聯係在一起,對外宣稱實行保甲就是實現地方自治。二是在推行保甲的同時掀起了一場新生活運動,在實際運作中將兩者結合起來。以“運動民眾”的方式,將所謂合乎“禮義廉恥”的“新生活”納入生活軍事化,也就是保甲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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