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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離開內鄉”。他曾經下過四大禁令:禁吸大煙;禁吸紙煙;禁用洋靛染布,禁穿洋布;禁止賭博。雖然連偶爾賣過香煙的小販和打打葉子牌賭幾個大子兒的農民都有被砍頭的,但這些被嚴格執行的禁令,確實具有某種“保護”的意味,從地方經濟的保護到社會風氣的保護都有。1930年以後,內鄉農村推行了十分嚴格的保甲製度(這是國民黨政權難以切實實現的),人為地提高保甲長的地位,樹立其權威,幾乎大多數對農民的處罰包括槍斃,都根據保甲長的匯報,隻要保甲長肯出麵具保,即使比較重的“人犯”也可以取保放人。當然,如果保甲長欺騙了他甚至對他不忠,自然也是要掉腦袋的。別廷芳的統治概念就是,當他能直接管得來的時候,自然用不著這些中間階層,但是管不過來了,他就自己當最終的大保護人,而保甲長則是農民的小保護人,層層負責,保甲長通過他對屬下的農民可以生殺予奪,農民就不敢不聽命。而他對於保甲長也可以生殺予奪,保甲長同樣不敢不聽命。別廷芳在內鄉搞了一些修堤植樹的工程,都是層層負責,一棵樹種不好就有可能有人掉腦袋,不是保甲長就是百姓。所以,在別廷芳的統治區內,農民對保甲長怕得要命,凡過年請吃飯,必有保甲長上座,如果保甲長不在,他們的家人親戚也行,如果實在連親戚也請不到,就得將保甲長的煙袋或者衣服“請”來放在首席,方敢開宴。
嚴格的保甲製往往意味著社會的兵營化,在內鄉,幾乎所有路口都設有盤查哨,用來檢查出入的行人。作為配套措施,內鄉實行五種證件:居民證、出門證、通行證、乞丐證和小販營業證。一個最普通的農民,在家須有居民證,出門則要有出門證,沒有出門證就不許出門經商甚至走親戚,老百姓喪失了最起碼的自由,不過,凡是規規矩矩領證持證的人,他都給予一定的保護,要是欺負了有乞丐證的乞丐,往往就會受到懲罰,甚至有出門證的內鄉人在外地被關押,他也會派人前去解救,甚至不惜大打出手。這種保護人製度,實際是中世紀農奴式的,是將治下的百姓當成他的私有財產,既可以隨意支配,也給予適當的保護。
其四,實行統製式的經濟盤剝,充當獨占的包稅人。一方麵,別廷芳在他的控製區內,將政府規定的賦稅提高一倍,由他自己充當獨占的包稅人,收齊之後,然後再向上麵的政府交納,從不延誤少交,以換取正統政權對他的承認和容忍(由於消滅了原來的各種中間盤剝和損耗,所以農民的負擔並沒有因此而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麵,他卻敢擅自開征一些稅種,借以牟利,鴉片稅就是其中的大項。別廷芳禁止境內百姓吸大煙,但是卻有計劃地鼓勵和逼迫農民種植鴉片,然後統一收購出賣,由於隻賣不買,無論煙價漲落,贏利的機會都比較大。別廷芳甚至還發行過自己的貨幣——內鄉流通券,據說在他統治的全盛時期,這種“別幣”可以通行大半個河南,其信譽好壞應該是很難說的,但內鄉的老百姓卻無條件地必須使用。顯然,類似的手段其他土圍子的圍主們也會用,隻是他們沒有搞得這麽大,更沒有發行貨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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