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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行為作鬥爭。
經過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糧食、棉花、紗布、油料等農產品實行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政策,很快便在全國普遍實行了。這是建國初期,我們在極為艱難的條件下,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在商品流通領域不能不實行必要的壟斷,否則不能集中資金,不能限製當時城鄉的資本主義,不能保證對城市人口的供應,不能穩定貨幣,不能穩定市場。所以,實行統購統銷政策有它曆史的、必要的、有益的作用。因此,把統購統銷政策的實施稱為建國以後經濟領域第二次大“戰役”,也可以說是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在一個重要方麵的勝利。
統購統銷政策實施以後,糧食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由於農民幾千年來養成了自由支配糧食的習慣,還不適應於統購統銷的辦法;又由於地主、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利用農民小私有者的心理和我們工作上的缺點,從中造謠煽動;加上我們調查不夠,摸不清底子,在部分發生水、旱災而減產的地區於1954年多收購糧食70億斤。糧食供應中,在一些地區發生供應量偏多或偏少的現象,管理鬆懈,造成浪費,例如在1955年3、4月份糧食銷售量不正常的增長,3月份銷售93億斤,4月份銷售96億斤。對農村多購糧食,對城鎮多銷糧,一時間,“許多地方幾乎人人談糧食,戶戶談統銷。農民有意見,黨內外也有許多意見。”不少地方出現殺豬、宰牛,生產情緒不高等嚴重情況。
為此,1955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向各地發出《關於迅速布置糧食購銷工作安定農民生產情緒的緊急指示》。《指示》中強調:“必須再度指出,糧食的緊張情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是不能完全避免的,糧食緊張的根本原因在於生產不足,而發展生產則是解決糧食問題的決定環節。”“必須認識,糧食的購銷是具體表現工人階級同農民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麵。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做到既取得糧食,又能鞏固工農聯盟,既照顧國家的需要,又照顧農民的可能。”“因此國家對於糧食的統購數字和統銷數字的規定,必須切合實際;必須進一步采取定產、定購、定銷的措施。”(簡稱“三定”)這樣,使農民心中有數,情緒穩定,才能有利於緩和農村的緊張情況,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統購統銷政策才能切實貫徹下去。
“三定”的主要辦法是:①規定1955年7月到1956年6月這個糧食年度,連征帶購糧食總額為865億斤,三年不變。②要求各地方政府對糧食產量必須估計確實,定產不準超過實際產量;按照各地現有的消費水平規定留糧標準,留糧必須留夠,不購買農民全部餘糧,使農民在國家統購以後,還能掌握一定數量的餘糧;力求消滅購“過頭糧”的現象。③把農村的餘糧戶、自給戶、缺糧戶劃分清楚。允許自給戶、缺糧戶將賣出的周轉糧,照數買回去。這些周轉糧,以後將從統購統銷的總數扣除,不列入統購統銷的數字以內。④改善購糧證和糧票的管理製度,消滅舞弊行為,改善糧食的儲運工作,減少損耗。⑤在城市中采取必要的嚴格措施,切實整頓糧食的統銷工作,反對浪費,壓縮一切不應銷的糧食。同時,必須保證城市居民必需的糧食消費。
“三定”的辦法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擁護。有了“三定”,群眾覺得心中有底了,能夠更好地籌劃自己的生產和生活的安排。有的農民說:“三定是四定。有了定產、定購、定銷這三項辦法,人心也就定下來。”“三定”辦法促進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是統購統銷工作逐步走向製度化的一個重要步驟。
1955年4月28日,黨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加緊整頓糧食統銷工作的指示》。隨即,各省市派出了幾十萬千部到農村、城鎮整頓糧食統購統銷工作,再次宣傳政策,做好落實“三定”辦法的各項工作。對於要求供應糧食的農戶進行評議,把不定供應,或可減少供應的數字削減下來,可以遲供應的則推遲,同時保證缺糧戶必要的供應。經過這樣的整頓以後,銷量迅速恢複正常,“缺糧”的叫喊聲顯著減少。全國銷糧,曆年來銷糧最多的5月份隻銷了84億斤,比4月份少銷了12億斤,6月份再降為64億斤,比5月份少銷20億斤。這樣既保證了糧食的合理供應,又使糧食銷售指標不被突破,糧食統購統銷政策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糧食、棉花、紗布、油料等統購統銷工作。
從建國初期開始實行的對糧食等幾種主要農產品的統購統銷的政策,是在農業落後的條件下實行計劃經濟的一項必要的措施。也是對私營工商業和個體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一個很大的促進,大大限製了資本主義投機倒把的活動。這些積極作用必須加以肯定。但是,由於這項政策實行的時間過長,過分地限製了市場調節,不利於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不利於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歸根到底,不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全麵發展。現在,中央決定逐步改革農產品的統派購製度,這是曆史的必然。
(四)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實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貫徹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第一個五年計劃所規定的主要任務之一。我黨堅持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創造性地開辟了一條適合中國特點的社會主義改造道路,勝利地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推動了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建設,這是一個曆史性的偉大勝利。
1.關於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馬克思列寧主義認為,在小農經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要建成社會主義,不但必須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而且必須實現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恩格斯曾指出:“當我們掌握了國家權力的時候,我們根本不能設想用強製的辦法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像我們將不得不如此對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樣。我們對於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但不是用強製的辦法,而是通過示範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列寧明確肯定了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合作製已經是社會主義製度,是千百萬農民都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從個體經濟過渡到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形式,列寧製定了合作社計劃,確定了一係列正確的方針和政策。蘇聯勝利地實現了列寧的合作社計劃,蘇聯農業集體化的實踐,證明了合作化是小農經濟走向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我們黨和毛澤東把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改造小農經濟的理論同我國的實際相結合,開辟了一條適合中國特點的農業合作化道路。這就是:遵循自願互利、典型示範和國家幫助的原則,實行依靠貧農、下中農,團結中農,限製和逐步消滅富農的階級路線,通過從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發展到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再發展到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逐步過渡的形式,積極而穩步地實現了中國農業社會主義合作化。
早在全國解放前,在各革命根據地和各解放區,我黨領導廣大農民組織起來,開展互助合作活動,建立了農業生產互助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農業互助合作有了新的發展。1950年參加農業生產互助組的農戶占總農戶的10.7%,1951年發展到19.2%。1951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決議對農業互助合作的方針、政策、步驟和方法作出了正確的規定。這是建國後我黨指導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第一個重要文獻。中央要求在一切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都要解釋和試行這個決議,並請各級黨委把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當作一件大事去做。在這個決議所規定的方針和政策的指導下,互助合作運動的步伐加快了。1952年底,參加農業生產互助組的農戶占總農戶的39.7%,開始試辦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國有3800多個,參加農戶占總農戶的0.1%。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公布了經過修改的《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大大推動了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1952年1月至4月,由3600多個初級社發展到14000多個,4個月內增加3倍多。一下子,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由個別試辦都轉入普遍試辦的階段。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加倍地增長,而農業生產互助組基本沒有發展。這一年,初級社的迅速發展,總的來說是有成績的,大多數的社是辦得好的。但是,必須看到,這樣迅速的發展也發生了急躁冒進的傾向。正如1953年3月16日中共中央《關於春耕生產給各級黨委的指示》所指出的:“這種急躁冒進傾向的具體表現,在新區和互助運動基礎較差的地區主要是:打擊單幹農民,強迫編組,滿足於形式主義的做法。有的地方的工作幹部在土地改革剛剛結束以後,不在農民群眾中充分地進行保護農民所有製的政策宣傳,解除農民‘怕歸公’的思想顧慮,安定農民的生產情緒,而是盲目要求大量發展互助組,把土地改革的思想和做法搬到互助合作運動中來,在互助組內強調滿足貧雇農利益,因而侵犯了中農利益,損害了新區農村中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個體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老區和組織起來的麵較廣的地區,左傾冒進的傾向主要是:輕視初級互助組,提倡土地耕畜農具公有製,盲目追求高級形式,違反中央所指示的有控製地試辦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方針,而貪多貪大;在組內社內經營管理方法上標新立異,越複雜越好,越‘社會化’越好;在入社的土地牲畜農具的報酬問題上,忽視目前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財產基礎之上的特點,而侵犯農民的私有財產,侵犯中農利益,不根據群眾的經驗水平與生產發展的程度和需要,盲目要求增加社會主義因素,過多過急地擴大公積金和公共財產,有的甚至采取共同消費的製度等等。”中央高度重視上述問題,並在當時發出的文件中,反複強調,如不立即有效製止,將招致生產的破壞,損害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最後也破壞了農業生產合作社本身。隨即,黨中央采取了一係列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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